《基金會管理條例》 第八條 設立基金會,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(一)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;(二)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萬元人民幣,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萬元人民幣,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;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(三)有規(guī)范的名稱、章程、組織機構(gòu)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;(四)有固定的住所(五)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。